2021年10月11日,王某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结婚彩礼,对27岁的郭某实施了入室抢劫。在郭某呼救后,王某将她的双手反绑,拖至卧室,强迫她提供银行卡和密码,并冒用她的名义借款超过11万元。为了阻止郭某呼救,王某用捂嘴和掐颈的方式使她窒息死亡。之后,王某将郭某的尸体装入行李箱,开车将其抛至河道旁。据8月16日红星新闻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于8月1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王某抢劫罪作出的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王某,一名汉族男性,1992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教育程度为初中。2012年9月21日,因盗窃罪在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2021年10月25日,因同案被逮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王某提出的抢劫罪指控,于2023年8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某犯有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判决宣布后,王某不服并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于去年4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核准申请。
经复核,确认王某因无法支付婚嫁彩礼而产生抢劫念头。2021年10月11日上午9点左右,王某驾驶轿车至上海市长宁区某号楼下,随后上至六楼敲击602室门,强行进入室内并将门反锁。居住于此的郭某(女性,27岁,被害人)见状呼救,王某随即捂住她的嘴,将她拖至卧室,用数据线将她的双手反绑,逼迫她交出一张中国银行借记卡和密码。接着,他以郭某的名义通过“微粒贷”贷款11.02万元转入该卡。在此过程中,为防止郭某呼救,王某剥去她的下身衣物,用毛巾堵住她的嘴拍摄裸照。后来,为了阻止郭某呼救,王某采取捂嘴、掐颈的方式导致郭某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王某将郭某的尸体装入行李箱,驾车将其运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抛至河道旁;又使用劫得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现2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其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并导致人死亡的严重情节,犯罪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以严惩。尽管王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他有坦白情节,但这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辩护律师提出的“事出有因”等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王某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